超市购物遭搜查,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05 14:04) 点击:108 |
遵义律师分析案情案情介绍 2020年7月11日,原告曹某到被告某公司经营的某超市购物,原告至自助收银一体机结账后,在19:23时许经过闸机出超市时,门磁报警器响起。 与原告一同过闸机的男子出示工作证,表明其是超市的工作人员,并就门磁警报响起一事向原告询问相关情况。后超市另两名工作人员亦前来处理此事。 期间,原告打开包自行进行检查,后超市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出示手机订单信息,并与原告所购商品进行核对,上述检查未发现异常后,原告与超市工作人员陆续离开现场。 原告主张被告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故意按响门磁报警器以达到陷害原告,强行搜查原告随身物品的目的,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并造成其精神损害。 被告某公司、某丽公司则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物,支付货款是原告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在门磁报警后,被告作为收款权利人,要求原告等待以对货款进行核实、确认,该行为无明显不当,其司未存在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2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在顾客过闸机时门磁警报器报警的情况下,超市的合法权益存在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超市员工如未能与顾客及时进行核对,则可能造成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 因此,超市员工与顾客核实购物清单、付款情况,均属于超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助行为。 且从整个处理过程来看,超市员工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亦不存在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侵犯原告人格权利的不当行为,故审理法院对原告所述两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利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并对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已交纳)。 3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小课堂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当自身权益受到伤害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是必要的,但采取措施时应该和顾客说明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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